...”
“总之,和一二三等功—样,在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尽全力地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我们的战士流血又流泪!“
“这件事要迅速去办,而且要办好!不然,我可没有脸面用他们的鲜血和生命去解放全中国!解放全世界!“
436公审婊子
“刘九,出来吧!”
沈阳新建的某监狱牢房内,一名神情颓丧的年轻男子抬起了头,目光无神地看着“监狱长”,干枯的嘴唇颤抖了几下,什么也没说出来。
但这回,素来严厉的监狱长的态度却显得十分和蔼:“出来,换身衣服,然后跟上面来的人一起走,你小子运气不错,这点小事居然被那位殿下知道了。”
“那位...殿下?“
“就是那位。”
监狱长向空中拱了拱手:
“八幡宫兼实王殿下,他亲自督办此案,小子,你的事儿,估计没事了!”
但凡不傻都知道,这个差点把奸夫打死、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家伙很可能要被“特赦";
不然,日理万机的堂实王殿下专门点名对本次案件搞这么大阵仗,就是为了看这家伙被按流程判个几年么?
那样会寒了军心,也丢了他的脸面的!
寒风潇潇中,数万沈阳甚至周边的民众来到了预设的大广场里,参加“现役士兵刘某相关案件的公审大会"。
对于“公审大会"这种东西,由于之前不断处理土匪、地主、恶霸以及民愤较大的军官士兵,这几个月以来,全东北的民众都算是比较熟悉了;
关于“刘排长放假回家将老婆捉奸在床怒打奸夫"一案的大致案情,大家也早已经通过广播报纸等方式知道了;
但令人意外的是,那位"东北王"居然一身军装地出现在了主席台上,而台下更是有着数百名同样军装、一脸肃穆的军人!
这下,所有人都清楚了,藤原兼实就是来给那位打残了奸夫的刘排长和受了委屈的军队撑腰的。
撑腰本身是意料之中,可就这么简单的事儿,不是下个命令就完了吗,为啥搞如此大阵仗?
不过,说实话,咱们这共和国陆军这套新军装,真他妈精神啊...
“殿下,时间差不多了。”
司法部部长、首席大法官罗登贤向身后的藤原兼实拱了拱手,习惯性地进行请示,后者却摆了摆手:
“不用事事问我,今天的主角是你,你做好准备了,就开始审吧!仔细点,你今天的审判,将会成为国家未来司法判例的重要基础。”
“是。”
算是半路赶鸭子上架的罗登贤整理了一下头上的“獬豸冠"和灰白色的新·汉式法官服,拿起小锤,在桌面上重重一敲:
“肃静!”
声音伴随着喇叭扩音器和司法警察们的声音传到了会场的每个角落,人群很快就停止了嘈杂,只有跺脚取暖的轻微咚咚声。
惯例的宣读法庭纪律等流程过后,罗登贤命人将那位被打残了、依旧还在接受治疗的奸夫和奸妇给带了上来,开始当众朗读案情介绍:
“...兹有奉天居民某某,男,XX岁,系...某某,女,XX岁,系...1932年1月×日...通奸...被刘某某及其战友某某...以上案情,你是否有任何异议?”
“没...没有...”
通奸女没说话,奸夫畏畏缩缩地回答。
他万万没想到,就通奸这么点小事,居然搞出了这么大阵仗,当场就被吓住了,哪里敢有异议?
况且,他当时是光着屁股被人从房子里一路打出来,就算没被打死也差点冻死在冰天雪地里,数百人亲眼所见,哪里还有抵赖的空间?
于是,罗登贤当场做出了宣判:
“...根据1928年...1932年6月1日颁布的《刑法》第...之有关规定,某某行为已构成通奸罪...”
没错,这年头,中国大地上,依旧是普遍存在“通奸罪"的。
满清时期不必说了,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出台《中华民国刑法》,顶着废除通奸罪论者的反对,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可判刑”;
只规定了女方通奸要判刑,却不说男方怎么样,这无疑是保护了夫权,引发了女权主义者和平权主义者的强烈反对;
于是,后期(1934年和1936年)逐步改为“通奸双方都有家庭时,构成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从“有夫之妇"变成了“男女同罪”,从社会公平性和法律公平性上来说,毫无疑问是有进步的。
换言之,在民国时期,纳妾这一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犯罪行为,只不过民国压根儿没人当回事罢了。
(1935年,上海明星阮玲玉因与唐季珊感情纠葛不断,她的第一任丈夫张达民就是状告阮玲玉“通奸")
(顺带一提,上海有唐氏两姐妹跟一个男人通奸结果把对方榨死了(什么魅魔),著名律师曹汝霖将"故意杀人罪”辩护成了“通奸罪")
东北地区自然是延续了这一法律,律藤原兼实掌权后也没有做太大改变,更没有为了“法律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而废除"通奸罪"。
诚然,“通奸罪"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它对于稳定家庭和社会结构来说,是有着相当正面的意义的。
后世中国的某些人,以"通奸对社会没有太大危害、不必拿到法律层面、在家庭内部处理即可、设置通奸罪就是侵犯自由"等理由朝着废除了“通奸罪”;
(除与14岁以下幼女通奸(后直接改为强奸)和军属通奸外,通奸均不视为犯罪,而且与军属通奸还得是“长期通奸”、“同居"或"结婚"”)
他们宣扬称,只靠社会道德和利益驱动约束人性就足够了,用法律来管家庭内部的这种小事属于“杀鸡用牛刀";
结果搞出的局面堪称惨不忍睹。
人都已经通奸了,本就在一步步后退的社会道德还能约束得住他/她?
社会道德既然没用了,那利益呢?
抱歉,《婚姻法》只是个财产法,从法律规定来说,通奸出轨对于分割财产几乎不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尤其是对T0,又尤其当法官也是TO) ;
于是,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除了道德上有些妨碍外,通奸通常都不会对实际利益造成什么损失,家庭结构的法律防备线一下子就被击破了;
通奸是自由的,被捉奸受了伤或者通奸者为了逃脱窘境而给捉奸者钱财,捉奸者反而有可能会因为"故意伤害"或“敲诈勒索"被判刑!
加之小仙女法官们疯狂作死、房价、计划生育等诸多因素,最终,法律从事实上一步步解构了共产主义社会来临之前、稳定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单元――家庭。
经济发展迅速、大家多多少少有米可捞的时候还看不出来什么问题,等经济一旦稍稍出点问题,“无敌之人"便大量涌现;
潜藏的社会矛盾在经济/法律/社会/阶级矛盾的刺激之下变得愈发激烈,当年省的那点司法成本一下子全部变成了锋利的回旋镖全部打了回来。
到了那一步,老爷们再急也没有屁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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